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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襄城县紫云镇雪楼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田庄选煤厂、原审第三人平顶山煤业田庄选煤厂劳动服务公司破产监管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襄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城县X镇X村刘庄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何金香,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庄选煤厂,住所地:本市卫东区X路东侧。

负责人高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群,平煤集团法律事务处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平顶山煤业(集团)田庄选煤厂劳动服务公司破产监管组,住所地:本市X路南。

负责人郭某某,监管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襄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庄选煤厂、原审第三人平顶山煤业(集团)田庄选煤厂劳动服务公司破产监管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已依法延期3个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申请庭外和解,但因双方意见差距过大,无法形成一致的和解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亚超

审判员楚军荣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过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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