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丁X。
被告蒋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清其所主张的钱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X负担。
审判员樊形锋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