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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丁X。

被告蒋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清其所主张的钱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X负担。

审判员樊形锋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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