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长运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马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长运分公司与被告马某、李某、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长运分公司同意被告薛某某一次性偿还现金x元(已即时履行),清偿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长运分公司诉请的x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x元。不足部分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长运分公司自愿放弃。
二、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长运分公司放弃对被告马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保全费700元,共计1440元由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长运分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星
审判员王守慧
人民陪审员时杰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