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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石某某、邱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被执行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计生征决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通知书,于2010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石某某、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某、邱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某某、邱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石某某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章庄分理处的存款8100元至安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文昌支行,帐号: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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