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5)资执字第8-1号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执行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资执字第8-1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资兴市X村信用社七里镇毛坪分社职工。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03)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0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某某、曹某某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袁春的银行存款x.26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聿亨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某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