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女,汉族,江华县人,农民。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江华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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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胡艳琼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