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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顾某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陆某某。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敏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故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日渐暴露出性格不和的情况,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被告还有赌博的恶习,经常把家里的积蓄输的精光。对家庭一点责任心都没有,也不到外面找工作,天天就是在家睡觉,或者在外赌博,对原告和女儿从来都是不闻不问,原告逼于无奈,在2008年5月4日到外租房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

被告陆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8月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5日双方生育女儿陆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长时间待在家中不去工作,遂引发夫妻矛盾。2008年5月4日,被告偷拿了原告的钱款,原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2009年10月12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则在本院向其征询意见时,表示孩子尚小,为子女着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关系一度尚可,并生育了子女,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长时间不工作,未能承担起家庭的重担。对此,被告应引以为戒,切实改正。但双方间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现被告表示为子女着想希望夫妻和好,原告则不该固执己见。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克服自身的不足,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某某要求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敏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徐怡南

审判员邹敏

书记员徐怡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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