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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怀化市桥兴环保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钦永光、原审被告刘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怀化市桥兴环保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湖天开发区X路。组织机构代码x-8。

法定代表人:方新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钦永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无业,住怀化市电视台旁民房。身份证号码x。

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怀化纱厂下岗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再审人怀化市桥兴环保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钦永光、原审被告刘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钦永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怀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怀化市桥兴环保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怀化市桥兴环保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8)怀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家强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谢云霞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丽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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