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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XX诉被告马XX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XX,女,回族,X年X月X日生,住本市老城区青年宫东庭街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洛阳市p河回族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马XX,男,回族,X年X月X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本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白XX,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白XX诉被告马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XX诉称,原告和丈夫共同拥有老宅一处,就是现在被告居住的房屋一处。被告是原告的大儿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当时他的两个儿子马XX和马XX年仅6岁和3岁均由原告抚养,期间原告无怨无悔替被告抚养儿子,可被告出狱后不但不感激原告,不尽赡养义务,还对原告破口大骂,简直不像是原告的亲生儿子。2008年3月15日,原告丈夫病故,被告独霸家业。无奈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继承塔东二组被告占用的住房一套;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x元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XX辩称,1、原告所诉房产已经不存在,原房产已经被被告与其兄弟合法处理,所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2、原告所诉债务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马XX现居住的宅院原土地使用者是白XX(原告的婆婆、被告的奶奶),白XX于1993年5月去世。2000年3月5日,被告和其妹马XX、弟马XX、马XX达成协议,被告马XX补偿给马x元、马x元,马XX、马XX、马XX放弃在老宅上盖房的权力,被告马XX自己投资拆除旧房、改建新房居住至今。2008年3月15日,原告丈夫病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继承塔东二组被告占用的住房一套;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x元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白XX原居住的本区X路X号楼X楼X门X号,系其与丈夫马小相共同所有,2002年7月29日经公证赠与马XX,2009年5月20日,原告将该房卖给凌青峰,价款x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只是马XX和马XX讲经父母同意马XX建房,现在原告起诉,表明原告当时并未同意或者现在反悔,且当时并没有原告同意的书面文字性材料,被告拆除旧房、改建新房,虽说应继承的原旧房已不存在,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案情,被告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较妥,具体数额可参照被告给其弟的数额给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x元抚养费一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另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X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补偿给原告白XX人民币3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白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XX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晓鸿

代审判员:雷海花

人民陪审员:罗晶晶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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