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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肖某某、陈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藤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2009年9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2009年9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飞中(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2009年9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蔡某某以及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显伎唬姹烁と菪炕⑶隆撼游⒀獭尾咳巳锶巴蟆璐欣崩ā郑杏辰当恚噶Π泶├ⅲɑ恚噶Π泶├冢僭靥滔蟇蚰棠W村X组后背山的大冲山上的大冲金银矿场工棚厨房里,利用硝酸铵和木糠为原料,加工成炸药后用报纸卷成一筒进行包装,共有226筒,重34公斤。经梧州市公安局作刑事技术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炸药成品含有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炸药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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