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又名谢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某诉称,2009年12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期限15天,并向原告立有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乙辩称,欠款是事实,同意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0日被告黄某乙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载明“今欠到谢某华现金人民币6000元,期限,十五天付清”。之后原告因被告不予偿还欠款,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8月28日前偿还原告谢某某欠款5200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