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本院于2010年7月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被告王某某多次购买原告材料,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支付了x元,下欠x元,一直推诿未给支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其已经偿还了部分欠款,现下欠x元,请求延期偿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被告王某某多次购买原告魏某某材料,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还了x元,下欠x元未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9月6日前偿还原告魏某某欠款x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