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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三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马某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亓灵波,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43岁。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

二、原、被告长女刘某燕已成年,已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次女刘某欢(现年16岁)暂由原告抚养;儿子刘某刚(现年13岁)暂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被告相互探视子女对方不得干涉。

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在伊川县X村建宅院一所(临街房5间,厦房6间,东邻集体,西邻刘某杰),原、被告自愿放弃,归儿子刘某刚所有。在被告家的其它财产原告自愿放弃留给被告和儿子所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东兴

助审员张自磊

人民陪审员李学钦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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