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49岁。
被告张某,男,47岁(缺席)。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男,现均已成人。我与被告在多年的长期生活中,被告一直不务正业,不管家务,聚众赌博。我和孩子多次规劝,被告仍不思悔改。为了解除这不幸的婚姻,故我状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村中一处房子归被告所有,村外另一处半成品房归原告所有,被告在外不明真相的债务由被告一人清偿。
被告未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男,现均已成人。原被告共有二处房产(村中一处,村外一处)。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长期不务正业且一直赌博,对家庭和子女很少过问和照顾。本案由于被告缺席致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尊重,相互帮助,被告长期不务正业且对家庭和子女不进行照顾。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要求的一处房子,因双方有二处房产,故原告该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被告因赌博所欠下的债务,因原告无提交证据,本院无法查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村内一处房产归被告所有,村外一处房产归原告所有。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澈沦
审判员:任智昌
代审判员:赖建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