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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社职员。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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