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卞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被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xx诉被告朱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朱xx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朱xx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某锋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