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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卞xx诉被告朱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卞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卞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被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xx诉被告朱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朱xx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朱xx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某锋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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