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安廷慧,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煜宝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国钦,新密市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诉被告新密市煜宝煤业有限公司为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安廷慧、被告委托代理人樊国钦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煤矿承包经营合同,原告按协议交纳了押金、定金,增添了大量机器设备,对原矿井及井下设备巷道进行了维护改造,并招聘40名工人进行长期等候生产。而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不及时办全采矿证件,长达2年处于停产状态,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各项投资(略)元,双倍返还定金x元,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x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x元,应当偿还原告(略)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本院查明,新密市煜宝煤业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0月24日在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销。
本院认为,新密市煜宝煤业有限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消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云海江
审判员马坤坡
人民陪审员刘小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楚柏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