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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李XX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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