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XX运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该单位员工。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XX运输公司诉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上海市XX运输公司支付保险金45,000元(户名:上海市XX运输公司、帐号:XX、开户行:普陀真北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元,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