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主任。
异议人(被执行人):遂平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申请人:漯河市瑞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漯河市瑞鑫贸易有限公司与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遂平县商务局买卖纠纷一案中,二异议人(被执行人)于2009年6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遂平县商务局称,请求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1999)源执字第142-X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债务应由改制后并全额接受企业财产的--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债务。理由为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公司系历史遗留的名为国有实为个人的挂靠企业,并提交了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公司关于企业改制的申请报告、资产负债表、验资报告、改制申请报告的批复、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等证明材料。认为清算报告和注销证明等证据都显示“如有遗留问题,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得现全权负责”,且企业注销时尚有620万元资产由申得现接受,并组建了新的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以应由新公司承担债务。
本院查明,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显示,遂平县经建公司(后变更为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生产经营企业。原遂平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原遂平县计划经济委员会于2004年9月16日联合下文批准了原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公司的注销,并于当日对其清算完毕。清算报告载明:“如有遗留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具体由法定代表人申得现全权负责”,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10月22日核准了注销,本案债务在原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公司注销时并未得到清偿。另查明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由申得现等七个自然人出资630万元组建。
本院认为,二异议人提出,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公司名为国有实为个人挂靠的企业,因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显示遂平县建筑安装公司系全民所有制生产经营企业,企业性质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故该条异议不能成立;二异议人提出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公司在改制注销时尚有620万元资产由申得现接收,后组建了新公司即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且申得现在接收资产后又有愿意承担遗留问题的承诺,故本案应变更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而不应变更二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因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显示,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申得现等七自然人出资630万元组建,未显示有接收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公司财产的任何手续,且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公司的档案也未能显示该公司财产的接收人,故本院不能认定申得现个人或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接收了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公司的620万元资产。同时档案中显示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公司的主管部门为原遂平县经济贸易委员会(2005年机构改革其职能划入商务局)和原遂平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后改组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主管部门在批准遂平县铁西建筑安装公司的注销报告等文件中载明“如有遗留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具体由法定代表人申得现全权负责”故该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遂平县商务局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陶阳
执行员姚振华
执行员梁飞
二OO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