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x。
被告黄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宜章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通过网络相识后恋爱,2007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被告隐瞒婚前服刑史,婚后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并再次犯罪入狱,导致夫妻关系失睦。2009年7月,原告曾起诉离婚,但未获本院准许。嗣后,夫妻关系无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请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X与被告黄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