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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诉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顾X。

被告陈X。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杨X。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X诉被告陈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X于2010年5月6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顾X负担。

审判长袁超平

审判员施惠康

代理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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