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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诉陈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x。

被告陈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XX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x房屋一套,并提供了现金人民币3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被告陈XX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x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宜章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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