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x。
被告陈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XX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x房屋一套,并提供了现金人民币3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被告陈XX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x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宜章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