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肖鸿俊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