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绥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肖鸿俊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