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雪涛,系河南中冶(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1970年生。
委托代理人高振洋,系洛阳航星(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鑫物业)诉被告李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置鑫物业的代理人彭雪涛及被告杨某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洛阳市涧西区X路天翔花园是我公司管理的小区,在本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使用系有偿收费服务,使用费为每月200元一个车位。被告于2007年5月至今无理长期占用其停车场内X号车库,长达34个多月,共计6800元。我公司在此期间,向其多次讨要,被告不予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车库使用费共计6800元及所产生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置鑫物业系2006年1月1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有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卫生保洁。其中物业管理有效期至2013年4月27日。2007年4月2日,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升公司)将其开发的天翔花园委托原告置鑫物业进行管理,双方并签订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天翔花园的交接时间为5月20日至6月20日,天翔花园的地下车库归润升公司所有,润升公司委托原告置鑫物业管理收费,在原告进驻小区后,按现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运行半年后,按物价局调整价格进行收费。另查明,在原告置鑫物业进驻该小区后,本案被告占据该小区地下停车场X号车库至今,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人为润升公司,而原告对该停车场的收费为封闭车库每月200元,无封闭车库每月150元。庭审中,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本院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被告占据非其所有的车库,应当支付停车费用。原告作为该车库的实际管理者,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依据洛阳市物业管理车辆停放服务标准及该小区的其它业主交费情况,本院认定,被告所占据的车库收费标准为每月200元,而原告于2007年5月20日至6月20日进驻该小区,从时间上显示,原告应从2007年6月开始收取停车费用,截止原告起诉之前,即2010年2月底,共计33个月,费用为6600元。至于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停车费用6600元,并向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0年3月9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如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平安
人民陪审员肖涛
人民陪审员扬明顺
二0一0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赖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