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岑××诉被告黄××、黄××、黄××、黄×××、易××、林××、玉林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岑××,女,壮族,1982年12月出生,住广西百色市隆林县X乡。

委托代理人,农××,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女,壮族,1966年12月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X镇。(系死者黄××之妻)。

被告黄××(曾用名黄××),男,壮族,1985年5月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X镇。(系死者黄××之子)。

被告黄××,女,壮族,1988年5月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X镇。(系死者黄××之女)。

被告黄×××,女,壮族,1929年9月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X镇。(系死者黄××之母)。

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文×,男,广西百色市右江区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易××,男,壮族,1980年8月出生,住广西百色市隆林县X乡。

被告林××,男,1965年7年出生,住广西玉林市兴业县X镇。

被告玉林市××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玉林市。

法定代理人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X路。

负责人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地址:广西玉林市X路。

原告岑××诉被告黄××、黄××、黄××、黄×××、被告易××、被告林××、被告玉林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绍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的委托代理人农××,被告黄××、黄××、黄××、黄×××的委托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被告易××、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被告玉林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岑××诉称:2009年8月6日时,被告的直系亲属黄××驾驶的桂LP××二轮摩托车沿县道738线由百色市右江区往田林县方向行驶,至百色市右江区境内国道324线x+950M处时,黄××从县道左转弯驶入,因未让易××从国道线对向直行驶过来的桂L7××号轻型厢式货车先行,导致两车在原告行驶的车道上发生碰撞后,一起驶入对向车道,又被由林××驾驶从国道线右江区往田林县方向行驶的桂K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桂L7××号经型厢式货车并碾压黄××,造成黄××当场死亡,原告和易××受伤(原告是桂L7××号车上乘员),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了百公交认字(2009)第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过错严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易××和林××过错轻微,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岑××不负本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到百色市××医院、西林县××医院等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左上臂软组织挫裂伤;3、左耳廓撕脱伤;4、脑震荡,共花费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648.2元。为维护原告的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黄××、黄××、黄×××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的70%即3253.74元;判令被告林××及玉林市××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48.2元的20%即929.64元。被告易××应当承担10%的部分原告自动放弃。

被告黄××、黄××、黄××、黄×××辩称,一、原告的请求由被告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实际。虽然在本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黄××负主要责任,易××和林××负次要责任,但被告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即使赔偿也应当按照法律相关事实依据进行。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

被告玉林市××物流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

被告易××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

被告林××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6日8时,天气:晴,黄××驾驶的桂LP××二轮摩托车沿县道738线由百色市右江区往田林县方向行驶,至百色市右江区境内国道324线x+950M处时,黄××从县道左转弯驶入,因未让易××从国道线对向直行驶过来的桂L7××号轻型厢式货车先行,导致两车在原告行驶的车道上发生碰撞后,一起驶入对向车道,又被由林××驾驶从国道线右江区往田林县方向行驶的桂K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桂R××挂车碰撞,桂L7××号轻型厢式货车并碾压黄××,造成黄××当场死亡,被告易××、乘员岑××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了百公交认字(2009)第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过错严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易××和林××过错轻微,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岑××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桂LP××两轮摩托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26日至2010年6月25日。保单号为:x××。

桂L7××号轻型厢式货车原车主为王永康,该车于2009年3月15日转让给易××。该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9月19日至2009年9月18日。保单号为:x××。

桂K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R××挂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州中心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5月22日至2010年5月21日。保单号为: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