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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电焊工。

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罗振林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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