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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永冷刑初字第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X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雷丽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唐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行为性质均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组成由审判员刘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雷丽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X与胡×金于1993年结婚,2005年双方协议离婚,没有任何经济纠纷。2009年2月15日,胡×金在冷水滩区阿波罗广场五楼从刘×伍手中转租了“小华天”宾馆。因胡×金开宾馆时从其姐姐胡×珍处借了人民币x元,2010年1月6日上午9时许,胡×珍与其子刘×军来到“小华天”宾馆向胡×金讨要这x元钱,当时唐XX也在现场。后刘×军开玩笑称,如果胡×金不开宾馆的话,宾馆房间的电脑就是他的。唐XX听后心里很生气。上午10时许,胡×珍与刘×军离开后,唐XX与胡×金谈论起了此事,因言语不和,唐XX便将“小华天”宾馆客房内的四台组装电脑主机、三台液晶显示器、四张电脑桌、四把电脑椅、一台新飞x型冰柜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总价值798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唐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害人胡×金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书证(刑事照片、被毁坏电脑购买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唐XX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XX辩称,我打了东西是实,但电脑是我和胡×金一起买的,我打的是我自己的东西。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唐XX前妻胡×金的姐姐胡×珍与其子刘×军来到胡×金经营的冷水滩区阿波罗广场五楼“小华天”宾馆,向胡×金讨要开宾馆时所借的x元借款,刘×军开玩笑称,如果胡×金不开宾馆的话,宾馆房间的电脑就是他的,当时在场的唐XX听后心里很生气。上午10时许,胡×珍与刘×军离开后,唐XX与胡×金谈论起了此事,因言语不和,唐XX便将“小华天”宾馆客房内的四台组装电脑主机、三台液晶显示器、四张电脑桌、四把电脑椅、一台新飞x型冰柜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坏的物品总价值7980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XX与胡×金于1993年结婚,2005年双方协议离婚,没有任何经济纠纷,胡×金经营的“小华天”宾馆系胡×金个人投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1、受害人胡×金的陈述:唐XX是我的前夫。2010年1月6日上午9时许,我姐姐胡×珍到我经营的“小华天”宾馆收我欠她的钱,我外甥刘×军开玩笑说我店子不开的话就拿台电脑抵债,当时唐XX在场,什么话都没有说,等我姐姐走后,唐XX和我说:我要他有钱没的命用。于是我就和他争吵起来,唐XX就动手打我,并把我店子里的四台电脑主机、三台液晶显示器、一个冰柜、四张椅子、四张电脑桌砸坏,还说要回老家炸我的房子,边说边跑走了;

2、证人证言。(1)证人胡×珍证实:2010年1月6日上午,我到我妹妹胡×金开的“小华天”宾馆收借款,说了几句话就走了,后我妹妹打电话告诉我说唐XX把宾馆的东西砸了,我第二天去看了,看到砸烂了一些电脑、显示器和桌子等东西;(2)证人卿×英证实:我住“小华天”宾馆对面楼上。2010年1月6日上午,我从外面回家,看见唐XX打胡×金,我上去扯架,唐XX要打我,胡×金要我出去,说唐XX蛮丑的,打到我不好。我就出去了。后看见唐XX冲进宾馆房间砸东西,先是砸了X房间的电脑,后又砸了另几个房间的东西,唐XX砸了东西后,马上就跑了,我进去看见有四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屏、桌子以及一台冰柜被砸烂了;(3)证人唐×祁证实:我在阿波罗广场五楼开宾馆。2010年1月6日上午,我看到“小华天”宾馆老板娘胡×金的前夫唐XX打胡×金,就上去扯架,唐XX讲那个扯就打那个,我们就没敢过去了,后唐XX还把宾馆的电脑等东西砸了。“小华天”宾馆是胡×金借她姐姐的钱自己开的,与唐XX没有关系;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毁坏物品的价值;

4、书证。(1)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2)被毁坏电脑购买单,证实被毁坏电脑的购买价格;(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

5、被告人唐XX的供述:2010年1月6日上午9时许,胡×金姐姐胡×珍和她儿子来到“小华天”宾馆,我开始没理他们,后来胡×珍的儿子走到宾馆的房间说里面的电脑是他的,我就很生气了。他们和胡×金说了几句话就走了,11时左右我叫胡×金吃饭,她没理我反倒把我打了一巴掌,我回手给她打了一巴掌,把她鼻子打出了血,她就和我闹,说店子的东西全是她的叫我滚出去,我恼起火来就说:今天把店子关了。后我就走到房间里把里面的四台电脑及显示器和电脑桌椅全砸烂了,把冰柜也砸了,砸了后我就走了。胡×金是我前妻,2005年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后所有财产都协议好给她了,没有经济纠纷。“小华天”宾馆是2009年元月份胡×金转到别人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XX辩称被毁坏的财物系他与受害人胡×金一起买的,他只是打了自己的东西,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也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符,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辉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雷丽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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