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
原告陈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陈z,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村X号X室。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郁xx(系被告陈丽敏丈夫),住同被告陈丽敏。
被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朱yy(系被告朱xx之兄),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X号楼X室。
案由:继承析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陈x所有;
二、原告陈x应于2010年12月8日之前给付被告陈zz上述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00,000元,原、被告于原告陈琰付款之后的一个星期内共同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三原告和二被告各负担人民币1,1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由三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