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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郴民一终字第469号上诉人郴州市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郴民一终字第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红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郴州市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何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郴州市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上诉人郴州市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张春生

审判员文利英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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