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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村八社被上诉人与陈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渝五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X镇X村八社。

负责人:鞠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鞠某乙,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区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雷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练志学,(略)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X镇X村八社(以下简称华新八社)被上诉人与陈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华新八社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9日进行了询问审理。华新八社的负责人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鞠某乙,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练志学到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的户口原来登记在重庆市江津区X年1月13日陈某某母亲雷某某与华新八社村民陈某结婚,婚后于2007年11月14日陈某某的户口和其母亲的户口由江津区迁到华新八社,另外陈某某在华新八社没有承包到土地,并且在原籍没有享受任何分配待遇。陈某某母亲与陈某于2007年12月3日离婚。为加快城乡经济发展,2005年至2007年期间华新八社代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将农村集体土地70多亩出租给他方作为乡镇企业用地,华新八社出租土地的租金为每年每亩23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华新八社用集体资金向本社有户口无承包地的村民每人发放了l200元的生活费,另外只要是华新八社的在册户籍村民,无论该村民有无承包地华新八社均用集体资金向其每人发放了800元的租地分红款,陈某某属于此种情况却没有享有此两项权利。为此,陈某某多次到村、镇反映,华新村的意见是要求华新八社在对待陈某某前述两笔款项的发放问题上应与其他村民一律平等。

一审法院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某母亲雷某某与华新八社村民结婚后,因合法的婚姻关系,将户口从重庆市江津区迁入华新八社处,而陈某某的户口也随其母亲一起迁入华新八社处,是合法合理的,且符合相关户籍管理政策,属华新八社在册户籍人员,故对华新八社提出陈某某现与华新八社有承包地的村民无任何婚姻、亲属关系,是纯属将户口挂靠在华新八社处的抗辩意见,因与庭审查证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华新八社的此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并且陈某某在华新八社没有承包到土地,在原籍没有享受任何分配待遇。综上,本院认为陈某某具有参加华新八社集体经济分配的资格和条件,故对华新八社认为陈某某在华新八社没有集体经济分配权的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故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遂判决:新村八社在本判决生效后l0日内支付陈某某2008年的生活费1200元、租地分红款800元,共计2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华新八社负担。

华新八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雷某某对华新八社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陈某某随其母雷某某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华新八社,19天陈某某之母与其继父就离了婚,无亲属关系。未在其社居住生活,其户口是空挂户。2、华新八社的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给付雷某某租地分红款,生活费是于法无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将原籍承包土地收归集体。

陈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应予维持。陈某某之母雷某某与华新八社陈某结婚,户口迁入华新八社,其母原籍的土地已经退了,陈某某在原籍也没有承包土地。一审庭审中已查明,雷某某原籍的社长出庭作了证,雷某某与其子陈某某在原籍未享有承包土地及任何经济分配的待遇。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陈某某之母雷某某与华新八社村民结婚后,陈某某之母因合法婚姻关系,将户口从原籍迁入华新八社,陈某某户口也随同雷某某一同迁入华新八社,属在册户籍人员,是该社的合法村民。且陈某某在原籍没有享受承包土地,并且在原籍没有享受任何分配待遇。陈某某具有华新八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享有与华新八社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华新八社上诉称,陈某某的母亲雷某某与华新八社村民已离婚,无任何亲属关系,其户口是空挂户,没有证据证明其原籍没有承包土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X镇X村八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袁文

审判员胡洪亮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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