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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妍与盛丰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傅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盛b,系被告盛a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时a,系被告盛a的母亲。

原告黄a与被告盛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a及其委托代理人傅a,被告盛a及其委托代理人盛b、时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a诉称,2001年底,原、被告经同事介绍相识,而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03年12月2日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不求上进,整日沉迷于游戏,家庭和事业观念淡薄,且生性爱猜疑,原、被告经常为此发生摩擦和争吵,感情也逐渐出现裂痕。2006年1月4日,原、被告的女儿盛c出生。被告依然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双方在女儿的教育理念、抚养方面产生了重大分歧,原、被告之间经常处于冷战状态。为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仍尽力维持着家庭的稳定,但原告的忍让没有让被告有丝毫改变,反而变本加厉。被告背着原告教唆女儿,说一些中伤原告和伤害女儿的话,影响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判令双方所生的女儿盛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900元;三、依法分割位于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折价款。

被告盛a在庭审中辩称,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状所称的相识、恋爱、结婚、生育过程属实。原告诉称被告不求上进、沉迷游戏、家庭事业观念淡薄与事实不符,被告工作勤奋负责,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会计职称学习和考试并相继取得了会计初级和中级职称资格。此外,被告自2003年起还坚持每年无偿献血,并加入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原告诉称被告生性猜疑致使双方发生争吵而导致感情破裂与事实不符,原告工作繁忙,被告只是必要的关心询问,并未干涉原告的生活工作。女儿出生后,被告作为父亲一直以身作则,每天下班回家照料女儿的生活起居。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时,被告也积极和原告及其母亲沟通,尝试挽救婚姻。出于对感情的重视,在双方尚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被告就把原告的名字写入婚前购买的房屋名下。原告诉称被告说一些中伤原告和伤害女儿的话使女儿恐慌也与事实不符。2010年4月24日被告向本院表示,其在庭审中同意离婚是一时的气话,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仍有夫妻感情,且考虑到女儿年纪还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所以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为双方的和好再做努力,希望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底经同事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12月2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盛c。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双方现状的发生,源于原、被告间缺乏互相信任,在矛盾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本院认为,双方结婚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虽然曾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但其后表示此系一时气话,被告仍愿意努力尝试挽回婚姻,由此可见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正不足,更加珍视家庭,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黄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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