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严xx诉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2010年11月10日对原告严xx诉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第五页第七行有遗漏,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元,减半收取77元和鉴定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