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钮某诉陆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钮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陆X。

委托代理人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钮X诉被告陆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钮X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钮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钮X负担。

审判员徐琼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