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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息县X乡X村李东组。2007年11月因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0年7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区X镇X村河泾X号其经营的无名发廊内,介绍并容留张某与董某(均另行处理)在该发廊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当晚,联防队员及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该发廊内有卖淫嫖娼活动,遂将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及被告人黄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董某、孙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检查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曾被治安处罚,又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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