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
被告何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陆X负担。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