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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何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X。

被告何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陆X负担。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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