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伦魃∥迨亟淌缗钕依暭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居民。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贺某某诉称:2009年12月18日,被告牛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x元,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现请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牛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被告牛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贺某某涉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牛某某于2010年7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贺某某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被告牛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谢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