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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方忠祥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方忠祥,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镇X村二道沟小组,农民。

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方忠祥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光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12月20日,我在被告的井架工队上干活时,不慎受伤,后被送往志丹县、靖边县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x元。现请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方忠祥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调解解决此事。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原告刘某某受雇佣于被告方忠祥井队干活时,不慎受伤,后被送往志丹县、靖边县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x元。原告刘某某涉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方忠祥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补助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被告方忠祥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光全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屈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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