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金,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X村吕家组。
辨护人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X贵,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X村吕家组。
上述被告人吕X金、吕X贵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均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金、吕X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3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雷丽担任庭审记录。因被告人吕X金、吕X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祝卫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6月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雷丽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金及其辩护人唐保国、被告人吕X贵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2010年7月1日,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院又组成由上述合议庭组成成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8月2日、8月16日又先后两次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雷丽担任庭审记录。上述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吕X贵、吕X金两兄弟用摩托车装谷子路过新修的杉木桥新吕家组村X路时,被吕×楚等人阻止,双方发生了争执和打斗,25日上午9时多,吕×楚、吕×明等人在村里找到吕X贵、吕X金要求赔偿吕×生的医药费,双方再一次发生争执和打斗。在打架过程中,吕X贵、吕X金持禾戟将吕×楚左耳廓砍伤骨折,吕×明左前臂桡骨开放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均构成经伤。该院以被告人吕X金、吕X贵犯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X金辩称:吕×楚的伤是吕×生造成的。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纠纷起因是受害人引起的,受害人应负本案起因的全部责任;2、被告人吕X金没有用东西殴打受害人,受害人的伤是谁造成的不清楚,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吕X金无罪。
被告人吕X贵辩称其只打了吕×年、吕×生,没有打其他人。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吕X金、吕X贵两兄弟开着装有谷子的摩托车路过新修的杉木桥村X村级公路X村民吕×生、吕×佑拦住,双方发生了争执和打斗。次日上午9时许,吕×生、吕×佑亲属吕×楚、吕×明、陈×秀、吕×年等人到吕X贵、吕X金伯父吕×东家门口找到吕X金、吕X贵,要求二人赔偿吕×生、吕×佑的医药费,吕X金、吕X贵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后吕X金、吕X贵之父吕X元来到现场,双方持械进行互殴。在互殴中,吕X金、吕X贵将吕×楚、吕×明、陈×秀、吕×年等人打伤,吕X金、吕X贵等人亦被对方打伤。经法医鉴定,吕×楚左耳廓砍伤并耳廓软骨多处骨折,耳后头皮多处裂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损伤属轻伤;吕×明右前额皮肤裂伤,右前桡骨开放性骨折,损伤属轻伤;陈×秀头皮挫裂伤并头皮血肿,脑震荡,损伤属轻微伤;吕×年头皮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吕X金头皮裂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吕X贵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受害人的陈述。1、受害人吕×楚陈述证实,2009年10月24日下午3时许,吕X贵、吕X金兄弟要拉谷子往村X路过,吕×生、吕×佑不准,被吕X贵、吕X金打伤。次日上午9时许,他同吕×明、吕X福夫妻想到吕X元家做工作,让其拿钱出来,给被打伤的吕×佑、吕×生治伤。他们走到吕×东家旁边,吕X贵、吕X金讲谁来捅死谁。他非常生气,于是走上前去,讲:“来,让你捅死算了”,双方争吵起来。过了十来分钟,吕X金两兄弟再次讲狠话:“谁进来,就捅死谁”,他就走上前去,讲:“来捅死我啊”,吕X金伯父吕×东来劝,他讲:“没你的事”,并用手杖去拔吕×东,吕X金持镰刀冲过来,将他左耳砍开,吕X贵一棒打在他右手上,他身上还被打了几棒;2、受害人吕×明陈述证实,他和陈×秀、吕×楚三人找吕X金、吕X贵讨要医药费,因为24日下午由于吕×佑、吕×生不让吕X元用摩托车拉谷子走还没有修好的公路,被吕X金、吕X贵打伤了。吕×楚就问吕X金、吕X贵讨医药费。吕X金、吕X贵说:“医药费没得给的了”,他们在和吕X金、吕X贵争吵起来时,吕X元走了过来,吕X贵、吕X金看见后就冲进屋里,一个人拿一根扁担冲过来,吕X金拿起扁担先打了吕×楚一下,吕X贵拿起扁担朝他的右额头打了两下,他用手去挡时,吕X贵一扁担打在他的右胳膊上。
二、证人证言。1、证人雷×知证实,2009年10月24日下午3时多,吕X金骑两轮摩托车拉谷子欲经过本组新修的马路,村民吕×佑、吕×生怕其压坏马路,不让吕X金过,吕X金、吕X贵将吕×佑、吕×生打伤。次日早上,她与丈夫吕×楚、吕X福、吕×明、陈×秀、周X桂几个人去找吕X金之父吕X元理论,劝其拿钱出来给被打伤的人治伤,当大家走到离吕X金家十来米的地方时,吕X金手持一把菜刀,吕X贵持一根扁担在门口叫闹:“谁过来就捅死谁”,吕×楚讲:“让你砍死”,并走上前去,吕X金用扁担、吕X贵用木棒往吕×楚身上打去,大家一看就上前解劝,结果吕×楚、吕X福、吕×明、陈×秀、周X桂被打伤;2、证人陈×枚证实,2009年10月24日下午3时许,吕X贵、吕X金两兄弟骑着一辆摩托车搭着2袋谷子回家路过新修的马路,被新吕家组吕×生、吕×明、吕X寿(吕×佑)以及她等六人拦住,吕X贵强行要过,吕×生就从吕X贵摩托车上搬谷子下来,吕X贵一看,顺手将吕×生推倒在地,双方互打,吕X寿上前劝扯,吕X贵以为吕X寿帮忙,就把吕X寿搂起摔在地上,并用脚踩。后吕X寿从地上捡起砖头对着吕X贵的头部打了一下,打在吕X贵的左边额头。吕X贵的伯父吕×东过来见吕X贵头部流血,将正在与吕X贵打架的吕×生头部打了一下,后被人劝开。10月25日上午9时许,她听到吕×东家许多人在争吵,就跑过去看,见吕X贵、吕X金、吕X元站在吕×东的禾塘上说:“你们谁来打死谁”,吕×楚、陈×秀一听走过去说:“给你打死”,话刚落音,吕×楚就被吕X贵一扁担打在右耳流血,陈×秀被吕X金一扁担打在头部,吕×楚、陈×秀在禾塘捡起竹棒,吕×楚一棒打在吕X贵的头部,陈×秀也将吕X金头部打伤,这时吕×明也上前帮忙,被吕X金拿扁担一扁担打在头部,吕×明捡起木棒把吕X元的头部击了一棒当场流血,吕X金见状一扁担打在吕×明的手上;3、证人吕×能证实,2009年10月24日15时多,他在家里听人讲打架了,就赶到现场,看见他哥哥吕×佑已被吕X金、吕X贵打倒在地,吕X贵正准备用脚踩吕×佑,被他叫住,吕X金、吕X贵转而围攻吕×生,被大家劝住。次日9时,他听到外面有人争吵,就出来看热闹,看见吕×楚、吕X福几位老人正在吕×东家门口与吕X金兄弟争吵,不久吕X元回来了,双方打起来,吕X金手持一把镰刀往吕×楚头上砍去,砍在其左耳上,吕X贵手拿一根扁担砸向吕×明,砸在其右手上,后面打乱了,就没有看清楚了;4、证人吕×华证实,2009年10月24日下午3时多,吕X金、吕X贵两弟兄打完禾拉谷子回家,被吕×生、吕×佑拦住,双方吵起来,吕X贵坚持要过,吕×生不准,将吕X贵载的谷子卸下来,吕X贵一见立刻动手向吕×生打去。次日9时许,在吕×东家门口,吕X金、吕X贵同吕×楚、吕×明等几位老人吵架,主要是几位老人为了前一天的事找吕X金兄弟让其出钱为被打伤的人治疗,吕X金、吕X贵讲:“谁来就捅死谁”,不久双方打起来,他看见几个老年人都被打倒在地上;5、证人匡×英证实,2009年10月24日14时多,她正在田里割禾,这时看见距她家田里二、三百米的地方发生了打架,吕X贵、吕X金将吕×生推倒在地,用拳去打,吕×佑在旁边又被吕X贵、吕X金推倒在地用脚踢。次日上午,她去田里打禾,听见陈×秀、吕×楚他们与吕X贵他们讲话,要吕X贵家拿点医药费给吕×生、吕×佑,吕X贵那方人没有理会,被人劝进屋里了,陈×秀他们准备离开,这时,吕X贵还是吕X金持一把镰刀从屋里冲了出来,说:“你们来啊,来一个死一个”。陈×秀、吕×楚听见这么说,又返回说:“来,让你打死算了”,他们双方可能身体接触就打了起来。吕X贵、吕X金用刀乱舞,吕×楚被划倒在地上,双方就拿起棒棒、棍子相互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儿,陈×秀也被打倒在地。吕X贵家参与打架的有吕X贵、吕X金、吕X元、唐炳秀,吕×楚方参与打架的有吕×楚、吕×明、陈×秀、吕X福、吕×生等人;6、证人吕×东证实,2009年10月25日上午8、9时许,他侄子吕X贵、吕X金在他家里,这时,吕×楚、吕X福夫妻、吕×生夫妻、吕×年、吕×明夫妻、陈×枚等人来到他家,手拿扁担,棒棒二话不说就动手打吕X贵、吕X金,他想扯也扯不到,就跑出来了;7、证人吕×军证实,2009年10月25日9时许,他路过吕×东家门口时,看见吕X贵、吕X金与吕×楚、陈×秀、吕×明、吕X福等人在那里争吵,吕×楚他们要吕X贵家出点医药费赔偿给吕×生、吕×佑,吕X贵说自己也被打伤了,谁赔钱。双方因此争吵起来。后吕X元来到了现场,吕X金就手持菜刀说:“你来啊,来一个杀一个”,吕×楚、陈×秀听见这么说,就靠上去说:“你杀啊”,双方就这样打了起来。双方都拿了东西打架,场面太混乱,他只记得吕X金用刀将吕×楚手上、耳朵划伤了,用木棒将吕×生妻子周X桂后脑打了一棒。吕×年与吕X金纠缠在一起时,吕X元持木棒打吕×年,但打中吕X金头部。
三、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X金、吕X贵犯罪时均已年满18周岁;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吕X金、吕X贵系被抓获归案。
四、永州市潇湘司法鉴定所[2009]湘永潇鉴字X号,[2009]湘永潇鉴字第X号、[2009]湘永潇鉴字第X号、[2009]湘永潇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了吕×楚、吕×明、陈×秀、吕×年的伤势情况;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鉴字第X号、[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了吕X金、吕X贵的伤势情况。
五、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吕X金2009年10月29日在公安机关供述,2009年10月24日下午3时多,吕X贵用两轮摩托车装稻谷在新修的村X路过,被吕×生带头的十四人拦住,吕X贵要过,吕×生带头就将吕X贵的摩托车推到路边,吕X贵就和吕×生吵了起来,结果双方就打了起来,吕X贵被吕×佑用小砖头砸伤了左边额头,他伯父吕×东来劝架,被吕×生推倒在地,接着吕×生就上前踩了吕×东几脚,吕×东就捡了一个小砖头朝吕×生头部打了一下,后散场了。次日上午9时多,他在吕×东家门口跟吕×东讲:“伯父,谁再来找你,你拿刀捅了他算了。”这话被吕X福的妻子陈×秀听到了,不久吕X福夫妇、吕×楚夫妇、吕×生夫妇、吕×明夫妇、吕×年夫妇来了,他们进屋后,吕×楚讲:“我来了,你捅死我啊!”他们骂了大概5分钟后,就都出门了,突然吕×楚、吕X福、陈×秀、吕×明、吕×生又冲进屋里,用拐杖、凳子打他和他弟弟吕X贵,他退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乱挥吓唬他们,他们就出去了。他父亲吕X元接到电话过了半个小时后,拿了一根锄子头把回来了,他看见吕×楚他们手中都拿了木棒,于是就找了一根禾枪,将禾枪踩断成两截,他和吕X贵每人拿一截,然后将门打开冲出去,一出门就被围住了,这时吕X福拿了一根棍子打过来,他父亲就用锄头把挡住,双方就交手了。他和吕X贵就拿着棍子朝对方乱挥舞,他记得打了吕×生和吕×生的妻子一下,打到其他人没有记不得了。后他和吕×明扯到一起时,吕×楚用螺纹钢朝他的头部打了一下。被告人吕X金2010年3月10日在公安机关供述,吕×楚拿了一根钢筋向他打来,他顺手用手里的禾纤还击过去,不小心刚好打中了吕×楚的头部。吕×楚的伤就是这样形成的;2、被告人吕X贵在公安机关供述,2009年10月24日下午4时多,他与他哥哥吕X金从田里装起谷子准备回家,当他开起两轮摩托车走到新修路X路口上坡处时,吕×生夫妻、吕X福夫妻、吕×明夫妻、吕×楚夫妻、吕×佑、吕×华等人拦到他的摩托车,吕×生首先将他的谷子推掉,双方吵了起来,并冲下来动手打他,吕×生打了他几拳,吕×佑拿起砖想打他,他用力将吕×佑推倒在地,后吕×生他们见他头部出了血,就没有打了,吕X金也被打了几下,但没有什么伤。次日9时多,他与吕X金来到他伯父吕×东家,这时吕X福夫妻、吕×楚夫妻等人来到吕×东家门口,吕X福妻子说让你俩打,他与吕X金退到屋里去了,吕×楚冲进来持拐杖将他头部打了一下,他就站了起来,那些人就围了过来,用长板凳、棍子将他头部打了几下,他被打倒在地,村里人将门掩了一下。过了一会儿,他父亲吕X元、母亲唐炳秀赶到了现场,唐炳秀说:“冲到屋里这么搞要不得”,对方又吵了起来,过了一会儿,吕×楚等人持钢筋、棍子等物冲了进来,他见对方拿了东西,就与吕X金各持一根半截“禾纤”对着对方乱打一通,具体打了什么人打在什么部位记不清了,过后双方都受伤出了血。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吕×楚、吕×明、吕×生、吕X福、吕×年等十余人,吕×楚是拿缧纹钢打的,其余人员是拿棍子、棒棒打的,他家参与打架的有他、吕X金、吕X元,他与吕X金是拿“禾纤”打的,对方的伤是他两兄弟打成的,他这方的伤是对方打成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金、吕X贵因医疗费赔偿的事与吕×楚、吕×明等人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在互殴中,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金、吕X贵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X金、吕X贵持械致伤了吕×楚、吕×明、陈×秀、吕×年等人,该一事实不仅有受害人吕×楚、吕×明的陈述、证人雷×知、陈×枚、吕×能、吕×华、匡×英、吕×军的证词、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而且被告人吕X金、吕X贵在公安机关亦对其致伤吕×楚、吕×明等人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吕X金、吕X贵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吕X金的辩护人提出吕X金没有用东西打受害人,请求法庭宣告吕X金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X金、吕X贵在共同犯罪中均持械参与斗殴,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吕×楚等人在吕×生等人受伤后擅自找被告人吕X金、吕X贵索要医疗费,引起纠纷的发生,尔后又持械参与互殴,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吕X金的辩护人提出受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X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10月28日止)。
被告人吕X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青青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人民陪审员祝卫华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雷丽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