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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永冷刑初字第7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零陵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州市零陵区X镇X村X组X号,现租住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8日、2010年6月24日先后两次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楚雄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唐XX将欧阳××叫到自己在冷水滩河西步步高超市旁边开的小旅馆住宿,并为其介绍了卖淫女唐×君。被告人唐XX趁欧阳××与唐×君在房间里发生性关系时,潜入房间,偷走欧阳××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唐XX所盗窃的1800元钱由公安机关追缴退还给失主,唐XX于2009年12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院以被告人唐XX犯盗窃罪,但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5日9时许,被告人唐XX在其位于冷水滩区河西步步高超市旁所开的一家小旅馆里,趁失主欧阳××和卖淫女唐×君脱掉衣裤准备发生性关系时潜入房间,盗走欧阳××放在裤内钱包里的现金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XX退出了盗窃所得赃款1800元。

另查明,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唐XX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菱角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失主欧阳××的陈述、证人唐×君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唐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XX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X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青青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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