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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略),系村民。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家门口因债务与孟塬镇X村民秦某某发生争执,高某某便从家中拿了一把刺刀将秦某某腿部、肩部等处刺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公诉机关提供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构成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家门口与孟塬镇X村民秦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高某某从家中拿一把刺刀将秦某某腿部及肩部等处刺伤。随后高某某与他人将秦某某送华阴市人民医院救治,在救治过程中逃离。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属重伤。事发后,高某某家人与秦某某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破案经过,证明2008年9月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其家门口与秦某某因债务发生争执,高某某持刀将秦某某左大腿处捅伤并砍伤该秦左肩处,后高某某逃离。同年10月17日上网追逃。2010年5月11日,高某某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曹安派出所抓获。移交华阴市公安局西岳派出所。

(2)秦某报案材料,证明2008年9月4日,秦某向华阴市公安局西岳派出所报案,称他的堂弟秦某某昨晚被人用刀打伤,已送西安医院救治,要求抓捕凶手。

(3)高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9月3日晚上8点多,他在县城接到秦某某电话让他赶紧回家,他就骑车带着卫某某(又名四X)回到南城子他家。秦某某把下午从他家推走的用来抵他所欠300元账务的那辆蓝色金城100型摩托车又推了回来,说他不要车,要钱。他见秦某某这么快就反悔,就很生气地说“行,往里推。”他打开家门,秦某某往里推车,卫某某接过车推进院里。他从家里院子狗窝放杂物处拿了一把刺刀握在身后到了院门处,秦某某在大门口院内,他喊声“龙龙”,秦某某一回头,他就冲上去捅了他左腿一刀,又朝他左肩处砍了一刀,当时秦退出门倒在地下巷道里,血流了一地。他和卫某某用摩托车将秦送到医院,听说要下病危通知书,害怕了就跑了。刀是一把军刺,有三四十厘米长,当时就扔在巷道里了。

(4)秦某某陈述,证明因为高某某欠他300元,2008年9月3日下午他去给晓江要钱时,晓江说没钱,他就推走了晓江的一辆摩托车。回家后他姐说车没有牌子肯定来路不明。这天晚上8点左右他就将车又给晓江推了回来。车是蓝色金城摩托。当时说话的语气不太好,和晓江一块的小伙子帮着把车推进院子。高某某叫了他一声,他一转头,高某某就拿一把刀子朝他左腿上捅了一刀,只几秒钟他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5)卫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9月3日下午8点多,他和高某某在县城,高某了一个电话,说是相好的,就一块回到南城子,见秦某某在高某某家门口,还有一辆金城摩托车。两人因几百元的经济问题说的不美,高某某就从家里拿了一把刀出来,到某某跟前对着某某的左大腿部戳了一刀,然后在某某的左肩上又是一刀。某某往后退了两步就倒在晓江家门口。金龙说赶紧把他送医院,他就和晓江把某某扶上摩托车,一块到县医院急诊室救治,晓江说他去打电话寻钱,人就走了,再没找见。

(6)袁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9月3日晚上8点多,他正在家里看电视,听见门口有吵打声,就到门口看见高某某手里拿着一个四十公分长的东西在袁某家门口站着,在门口偏西的巷道里有一个人坐着低着头,另有一个小伙将坐着的人往旁边的摩托车上扶。他见没啥事,就回家了。当时袁某家门口有不少血流在地上。袁某家老屋和他家对门,高某某是袁某的女婿,平时和媳妇住在那里。

(7)冯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9月3日晚上9点左右,她在家看电视,听到南隔壁高某某家有吵闹声。她就出门去看。见晓江在他门口站着,路西边蹲着一个小伙,跟前放着一辆摩托车,旁边站着一个小伙。后来晓江与站着的小伙一起将另外那个小伙扶上摩托就走啦。她和对门的袁某某到巷道一看,见晓江门口与巷道都有血,她就到晓江他丈人家给他岳母杜某某说了。他岳母过来看了后用土将门口的血盖了一下。

(8)杜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9月3日晚上9点左右,老屋那边的袁某某、冯某某到她南边的新屋叫她,说老屋那边出事了,就一块到老屋那儿,一看门口外边巷道有血,院子也有一点血,她就回去拿了一把铲用土将巷道的血盖住,然后用水将院子的血冲掉。锁了门就走了。打架时她女儿在新屋,对于打架的情况她不知道。

(9)吴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9月3日晚上9点半左右,他在医院门口值班室值班,有两个年轻小伙骑摩托车送一个受伤病人到县医院,将车直接骑进门诊楼内,到急诊科让抢救人。摩托车走过的地方全都是血。过了约20分钟,那两个小伙先后都走了。

(10)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11)情况说明,证明高某某丢弃的作案工具刺刀一把查找未果。

(12)户籍证明,证明高某某身份情况。

(13)伤情鉴定书,证明秦某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属重伤。

(14)照片,证明案发现场高某某家门口巷道和院内血迹、血皮鞋、血足迹、血衣及高某某指认拿刺刀处、秦某某被刺倒地处、案发后脱换血衣、皮鞋、丢弃刺刀处等情况。

(15)现场方位图,证明案发现场概貌。

(16)诊断证明,证明华阴市人民医院诊断秦某某为左股动、静脉破裂;全身多处刀刺伤;左股神经损伤。

被告人高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同时被告人家属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协议书、收条各一份,证明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持刀刺伤秦某某,致其重伤,构成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酌情从轻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旭华

审判员郭秀琴

审判员王晓民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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