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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1688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河淼

二ОО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孙聚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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