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8月3日被抓获,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下旬,被告人许某在任本区X镇那卡小区保安时,以帮助被害人谢某在该小区内承租到较好的摊位为由,要求被害人谢某先后支付押金及部分租金,从谢某处骗得人民币13,000元。
2010年8月3日,被告人许某在福建省福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1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许某向被害人谢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琴
书记员周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