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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被告有动手打原告的行为。另外被告对家庭不尽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现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育一子名张某。原告曾于1998年12月、2003年5月、2004年5月,诉请离婚,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诉讼。2010年5月,原告再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今后,双方如能互谅互解、互相尊重,夫妻感情还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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