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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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楚某区X镇X组。因本案于2010年7月22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2日7时许,被告人殷某在本区X镇X路X号凯美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内,溜门进入被害人闫某某宿舍,趁人不备,顺手窃走闫某裤子口袋内的钱某1只,内有人民币4,200元及其他物品。

被告人殷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人宋某、楚某、张某、钱某某证言,现场辨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殷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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