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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自2009年5月18日立案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佘明光

二○○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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