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自2009年5月18日立案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佘明光
二○○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