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无锡日报社,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无锡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邓建达,江苏无锡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被告无锡日报社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原告精心拍摄制作、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图片库。原告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在《中华图片库》的产品包装中,原告均附有版权声明,并详细指明了授权手续和条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这些摄影作品。原告发现被告在《无锡日报》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的使用行为未经过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谅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无锡日报社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华苑公司支付人民币2500元整;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嘉华苑公司、无锡日报社各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浚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陆超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