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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某申请执行紫阳县城镇房产管理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来某某,回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略)。

被执行单位紫阳县X镇房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男,所(略)。

申请执行人来某某申请执行紫阳县X镇房产管理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来某某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算账互减,被执行单位紫阳县X镇房产管理所还下欠申请执行人来某某x元标的款,此款已于2010年3月30日以前全部拨入紫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紫阳县支行的帐户(账号:x)申请执行人来某某已从法院全部领走,紫阳县X镇房产管理所已经退来某某诉讼费240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苏武榜

执行员常征

执行员纪晓英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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