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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情人草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52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陆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通州市宝怡羊家用纺织品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室。

被告情人草寝饰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X镇工贸园区。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X年X月X日生,情人草寝饰用品(南通)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情人草寝饰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马晓春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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