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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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贩卖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市X村X号门口,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0.98克白色粉末检出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毒品、毒资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2月1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赋

书记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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